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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2022-06-0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3 13:27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高质量建设“两地两城”目标定位,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奋力拼出“太仓速度”,着力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创新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着力提升产业能级和企业质效

1.战新企业贡献奖。对企业列入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产值较前两年最高值净增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最高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2.装备制造提升奖。对经苏州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予以奖励,省级50万元、苏州市级20万元。

3.工业企业有效投入奖。对当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最高4%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4.新兴产业培育奖。新兴产业企业依法收购其他企业土地资产,且实际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外商投资企业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外商投资企业1亿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4万元。

二、加快培育制造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

1.鼓励企业创新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培育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对新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30万元、苏州市级5万元的奖励。

2.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资源、创新人才、创新政策等要素向企业集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定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苏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省级及以上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3.加快培育新产品、新技术。对新列入国家、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产品、新技术,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省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创新示范。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苏州制造”品牌登峰企业的给予80万元奖励。产品新获得“苏州制造”“江苏精品”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

5.鼓励先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制造业服务化奖励。对新获得苏州市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

(2)工业设计奖励。新认定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奖励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苏州市级10万元。奖励新获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产品金奖50万元、银奖30万元、铜奖10万元。奖励新获评省级工业设计产品金奖30万元、银奖15万元、铜奖10万元。奖励新获评苏州市工业设计产品金奖10万元、银奖8万元、铜奖5万元。

三、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新获得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小巨人企业的,奖励30万元,新获得省专精特新产品的,奖励15万元。新获得苏州市专精特新企业的,奖励10万元。新获得太仓市小巨人企业的,奖励5万元。

2.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新认定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省3-5星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奖励20万元。新认定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奖励5万元。年服务本省中小企业收入50万元以上的苏州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年服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2)企业参加苏州市级及以上工信部门组织的展销会布展费、运输费由市财政承担;参加市工信局备案的其他重点展会,按照参展展位费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累计扶持15万元。

四、深度推进企业“两化融合”

1.工业互联网项目奖励

(1)对入选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商、标杆工厂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入选省工业电子商务重点平台、解决方案服务商、应用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其他入选国家、省、苏州市工业互联网荣誉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奖励

(1)对入选工信部、省、苏州市大数据或区块链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2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入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入选苏州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头雁”企业和“头雁”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当年度获评省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对其他入选国家、省、苏州市新一代信息技术等荣誉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集成电路产业奖励

(1)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晋档补差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关键装备和材料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晋档补差奖励。

(2)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企业并购及技术收购,对于收购成功的企业,根据收购标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3)建立集成电路产业重点企业培育库,对技术先进、市场领先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入选“中国芯”优秀产品名单的企业,奖励每个产品20万元。

(4)重点支持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大创新投入,突破一批第三代半导体衬底材料、外延片等核心技术。第三代半导体或化合物半导体企业、MEMS半导体企业可视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与集成电路企业相同的奖励及补贴待遇。对于符合苏州市集成电路设计、关键材料和设备等领域“卡脖子”技术和产品攻关的项目,最高按攻关投入(包括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员人工费、研发设备及软件购置费;小试、中试工艺设备购置、开发及制造费;设计费、材料费、检测检验费以及委托外单位开展相关研发活动的费用)的2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5)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流片验证,包括流片费、光罩制作费、购买IP以及测试验证等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6)对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每年给予EDA研发费用20%的研发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7)支持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集成电路设计工具租赁、测试验证、IP超市、MPW等共性服务,按照平台建设以及为企业提供实际服务的成效情况,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购买苏州市认定公共平台服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20%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50万元。

(8)对于被认定为苏州市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根据培训效果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于我市集成电路企业参加上述单位培训的,按照实际发生培训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50万元。

(9)鼓励终端厂商、系统方案集成商试用集成电路产品,对于使用非关联本地设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且年使用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按当年使用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10)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开展合作,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研发产品提供生产线产能,并生产符合一定条件产品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按每款产品首个订单实际生产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生产一定条件半导体产品的第三代半导体或化合物半导体制造企业、MEMS半导体企业也享受同类政策。

4.人工智能产业奖励

(1)对首次入选苏州市人工智能“头雁”企业的奖励20万元。

(2)支持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实施对强链补链有重大影响的兼并重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

(3)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围绕我市人工智能重点支持领域开展持续技术攻关,重点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和产品,按攻关投入(包括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员人工费、研发设备及软件购置费;小试、中试工艺设备购置、开发及制造费;设计费、材料费、检测检验费以及委托外单位开展相关研发活动的费用)的2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4)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主动参与承接国家、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大项目。对符合相关支持条件的国家或省重大创新项目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或平台围绕基础软硬件、智能产品、智能服务终端、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提供系统集成和解决方案等服务。对入选苏州市优秀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的,给予10万元/项的奖励。

(6)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建设开源开放、共享协同的人工智能数据归集、算法汇聚、算力开放及检验检测的创新支撑平台,为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生产、云资源租赁等服务。对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开放平台,最高奖励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绿色集约发展

1.支持绿色改造

(1)节能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根据项目的节能量给予补助,每节约一吨标煤补贴3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助80万元,且不得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6%,节能技改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200吨标准煤,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2)对于新购置使用工信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中相关变压器和电机的企业,变压器按照30元/KVA给予补助,电动机按照30元/KW给予补助。

2.支持绿色制造

(1)绿色制造项目,项目技术和工艺先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最高6%进行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

(2)经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工信部认定的工业节能技术装备及“能效之星”产品给予5万元/个补贴。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效益后,按300元/吨标煤的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金额,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项目奖励金额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企业和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实行分配,其中对非本地注册的服务公司不进行奖励。

(4)对参加“能效对标”活动获得优秀奖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优良奖的企业每家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省能效“领跑者”的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5)实施能源审计的企业,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年耗标煤1万吨以上的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每家补贴5万元。

(6)评定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数据中心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奖励;评定为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7)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且数据成功对接省平台的,按照项目建成后实际建设费用的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万元。

(8)对企业参加能源管理师、助理能源管理师、能源管理员培训的培训费全额补贴。

六、其他事项

1.申报程序

(1)市工信局根据本政策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

(2)企业严格对照本文件和年度申报指南,自愿如实申报。

(3)企业(项目)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初审确认后,由市工信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和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政府审批。

2.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1)企业获得相关资金之后,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对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已经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性奖励扶持项目。

(2)为保障专项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按全年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金额的2%设置项目经费,最高300万元。

3.荣誉评定类奖励以国家、省、苏州市相关文件、证书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为准。奖励名称略有微调,具体以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4.凡申报本政策项目的工业企业,在上年度开展的资源集约利用评价中,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不予奖励,未参评的按50%奖励。列入国土空间整治的企业,不予奖励。

5.针对2017年、2018年获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尚未拨付到位的奖励资金,政策执行首年度进行一次性兑付到位;针对2019年、2020年获评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尚未拨付到位的奖励资金,在下一次复评通过后,一次性兑付。

6.对申报企业开展信用审查,凡涉及违法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企业信用查询时间节点为申报截止日之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查询结果,资金兑付按《太仓市“1+X”政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太政办〔2018〕145号)文件执行(若实施期间有更新,则按新政策执行)。

7.本政策由市与镇(区)分级负担。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8.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本政策与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者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已按“一事一议”享受我市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或平台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2017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向中高端迈进的若干政策》(太政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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